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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驾校 从看 宽严相济看 醉酒看驾驶 看驾驶 目录:
1、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2、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4、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5、但是从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认定标准的一般规定来看6、就醉酒驾驶而言 从字面上理解"宽严相济"就是对待刑事犯罪分别从"宽"和"严"两种观念和路径进行把握"宽"和"严"是矛盾的两个方面,矛盾双方既对立又统一,相互作用共同指导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执法工作,最终达到惩罚与预防犯罪,实现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目标。

首先"宽"就是宽松、放宽的意思。


具体到刑事政策语境下就是要发挥刑法的谦抑性和刑事政策的宽和性,对于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不做犯罪处理或作轻罪处理;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自首立功等具有法定酌定情节以及人身危险性小的罪犯应当予以宽宥,处以相对轻缓的刑罚。

总之,宽严相济的宽就是要做到轻其所轻,该重则轻,实现非犯罪化、非司法化以及非监禁化。

其次"严"就是严密、严厉的意思"严"不仅指刑罚的严厉性,还指的是刑事法网的严密化和科学化。

一方面对于严重刑事犯罪应该编织严密的刑事法网,做到有罪必究,有罪必罚;另一方面要求立法者能够科学立法,刑法作为规制行为的最后和最严厉手段其触角不能无限制扩张,防止刑法万能主义和"泛道德化"倾向。

此外在刑法的配置上也应合理,正如美国学者戈尔丁所说"刑罚超过必要限度就是对犯罪人的残酷;刑罚达不到必要限度则是对未受到保护的公众的残酷,也是对已遭受的痛苦的浪费"最后"济"就是互补、协调的意思。


对待刑事犯罪,宽和严需要共同运行,相互补充,做到以宽济严,以严济宽。对于某些实施了严重刑事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存在坦白从宽情节的也必须予以适当的宽恕处理;同理,对于轻微刑事犯罪有从重情节的也必须考虑严的方面,避免一重到底或者一轻到底。综上,宽严相济的涵义可以概括为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中有严,严中有宽,宽严并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作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指导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事执行的整个过程,是刑事工作必须遵守的总方针,是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在刑事领域的理性回应。宽严相济背景下的醉酒驾驶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充分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这一立法主线。该修正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至此,醉驾行为正式入刑,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处理都应该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一)立法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醉驾入刑乃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如前文所述,宽严相济的"严"包涵刑事法网严密性的意思,而醉驾入刑正是该内涵的体现。刑事法网的构建就是确定哪些是需要刑法来规制的犯罪行为,这本身是一个价值判断的过程,但为了避免价值判断的随意性,需要为罪与非罪提供一个客观标准,以实现保护自由与维护秩序的双重价值。对此,贝卡利亚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一种本质属性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已成为通说,我国刑法第13条也规定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是犯罪。可见,社会危害性是认定犯罪的标准,是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汽车已经进入寻常百姓家成为代步的重要工具,驾车走亲访友、商贸洽谈成为普遍的现象。根据我国国家统计局2011年2月28日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末全国民用汽车保有量达到9,086万辆(包括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1284万辆,比上年末增长19.3,其中私人汽车保有量6,539万辆,增长25.3。民用轿车保有量4,宽严相济看从看029万辆,增长28.4,其中私人轿车3,443万辆,增长32.2。我国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超过日本,相当于美国的1/4。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汽车社会。汽车数量的增多,导致了我国交通事故的增长,造成了公民人身财产的意外损失。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
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
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元。另一方面,我国是一个酒文化源远流长的国度,俗语就有"无酒不成席"的说法。在这种酒文化的氛围下经常出现过度劝酒,饮酒过量的现象,这种深受酒文化影响的传统与"汽车时代"这一大形势相结合,使得醉酒驾车的行为时有发生,醉酒驾车的潜在危险在很大程度被释放出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以及现代科技成果的运用"随之而来的就是社会生存、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时时处处都有风险相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可以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社会就到来了,德国也早就把现在的社会界定为危险社会。醉酒驾车虽然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属于抽象的危险犯,但是在汽车时代和酒文化背景下,从看宁波驾校醉酒驾车本身就具有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的可能性,一旦遭受实际的损害将造成不特定的人员伤亡以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为了预防实际损害的发生,刑法需要提前介入,醉酒驾驶"针对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等到严重实害结果发生时,看驾驶刑法才介入,显然已为时太晚。将危险驾驶行为提前设定在危险行为发生时即给予定罪处罚以强化刑法的惩罚功能,才能实现刑法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功能。综上分析,醉酒驾车在当前风险社会的背景下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足以达到刑法规制的程度,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反映了刑法保护的触角已经延伸至行政法领域,体现了刑事法网的严密性,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体现。轻微刑罚的配置是宽严相济中"宽"的体现正如前所述,醉酒驾车是抽象危险犯,对它的处罚以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为前提。醉酒驾车虽然可能会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但是它毕竟没有实际造成损害,属于轻微刑事犯罪,因此刑法配置了"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较轻的处罚。这是宽严相济"轻"的一面的体现。惩罚本身不是刑法的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对醉驾行为给予适当的刑罚震慑,通过这种"严而不厉"的政策更有利于行为人严格遵守交通规范,强化公众"开车不饮酒"的规则意识,防止犯罪的再次发生(二)司法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本原则是区别对待,对于不同刑事犯罪区别宽严的不同程度;对于同一刑事犯罪区别宽严的不同情形。合理区分"宽"和"严"的不同适用场合及对象,该宽的宽,该严的严,才能实现宽严相济政策的预定目标。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对待醉驾问题上也始终贯彻区别对待的要义,结合具体的案情来定罪量刑。从重处罚的情节醉酒驾驶虽然属于轻罪,醉酒看驾驶处刑较低,但对于那些情节严重的醉驾行为,有必要该宽则宽,该严就严,只有这样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才能起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最佳效果。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
在美国的刑事审判中,具备如下因素可将加重醉驾者的刑罚处罚,笔者认为这些因素也可以作为我们考量的视角:过去曾有醉驾的违法犯罪经历;酒后超速驾驶;醉驾时车内有未成年人;血液中酒精含量过分超标;拒绝接受化学测试等。此外,笔者还认为下列情形也应当从重处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行人和车辆比较密集的闹事或者在高速公路路段行驶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规则的,比如闯红灯,超载等;行为人拒绝接受公安机关检查冲岗逃跑,或者在接受处理的过程中不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甚至与检查人员发生冲突的等。以上这些情况如果不给予从重处罚,就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的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还会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不以犯罪论处或从轻处罚的情节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
但是从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认定标准的一般规定来看
但是从刑法总则第13条关于犯罪认定标准的一般规定来看,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和把握具体犯罪时,必须受这个总则条款的制约和指导。醉酒驾驶本身的情形是复杂的,不正视其中的差别,简单地搞"一视同仁,不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就醉酒驾驶而言
就醉酒驾驶而言,也存在一个罪与非罪的问题,应当按照醉酒驾驶的具体行为和当时情况具体分析对待。笔者认为以下情形不宜按照犯罪来处理:行为人一人醉酒后驾驶车辆在空阔地带行驶或者在无人区驾驶车辆的,客观上不会危害他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行为人为了他人生命、财产的安全需要,虽然饮酒但不得不驾驶车辆的,比如送伤者去医院急救、为危急病人送医送药等紧急情况;醉酒程度超过规定标准不多,行为人悔罪态度良好,且及时终止驾驶行为的。另外,有些醉酒驾驶的行为虽然应该受到刑罚处罚,但具有以下情节的,可以从轻处罚。首次醉酒驾驶的;被查处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处理的;醉酒程度超过规定标准不多,行为人被查处时神志清晰的;在人烟稀少的乡村公路醉驾,或在夜晚行人较少的区域等一般情况下不可能造成交通危险的;醉酒后驾驶车辆速度很慢且尽到注意义务的。结语醉酒驾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达到了刑法干预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目前对醉驾行为采取"严而不厉"的政策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在醉驾的罪与非罪、量刑轻重问题上都应该始终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笔者希望通过刑法的合理规制能够将"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的理念灌输到人们的思想中,形成文明驾驶的良好氛围,以保障公共安全。陈蕾,苏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刑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