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词:
宁波驾校 唐律危险驾驶罪规定意义 规定意义 规定意义的 借鉴意义 目录:
1、对比研究《唐律2、而杀伤人者3、如果因此造成伤亡的 法律史研究既是为了探寻历史中古老的记忆,也是为了承继先人的智慧,去糟取精,古为今用。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逐渐成为人们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

但是在汽车为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危险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也接踵而来。

在危险驾驶罪确立但并未完善的今天,我们不仅要取经于西方国家的法律,也应当从中国古代的法律中寻根溯源,找到值得借鉴的宝贵经验。

对醉酒驾车"飙车型"危险驾驶行为作了如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无疑是刑事法律立法上的进步,必然会对遏制和打击此类刑事犯罪起到应有的作用。然而,现行规定并非完善。
对比研究《唐律
对比研究《唐律,规定意义的规定意义不难发现《唐律》中类似规定对于今天仍有借鉴和学习的意义。早在《晋律》中就曾经有了"禁马众中"的规定,到了《唐律》中,也有"禁止无故于城内走车马"的条款,而且,其规定更加完备。可见危险驾驶的危害在历史上很早就被聪明的中国人所重视,危险驾驶罪的历史由来已久。可以说,为了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中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有关"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对于危害公共交通秩序以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唐律》规定在《杂律》中《唐律》卷二十六杂律第392条的"城内街巷走车马"就是《唐律》中有关危险驾驶的法律规定《唐律》中是这样规定的"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斩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
而杀伤人者
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这条大意是说:在城市内的街道、巷子或者人群聚集的地方,无故驰骋车马的,受笞刑五十;如果造成了杀伤人的危害结果,比照斗杀伤减一等处罚。斗杀伤就是故意杀人,最高刑是死刑,比它减一等,就是长流三千里。如果有急要公事或者私人疾病以及其他紧急事情急需就医或者追人之事,在上述地点驱车纵马,不予追究。
如果因此造成伤亡的
但是,如果因此造成伤亡的,要按照过失犯罪追究责任;如果在上述地点驱车纵马,因为马匹受惊,行为人主观上无法禁止而造成伤害结果,则比照过失杀伤人减二等处罚。可以看出唐朝对无故走车马造成的交通事故,在犯罪行为地上比现行刑法宽泛,在行为分类上比现行刑法细致,在惩罚力度上比现行刑法更重,而且,在特殊情形下,在特定地点驱车纵马并不为罪,彰显了法律人性化的一面。虽然因为古代并没有现代的高速的交通工具,恶性交通事故远不能与现代相比,但是这并没有减少古人对交通事故的重视。而且,不仅法律有比较完备的规定,在实际生活中,也有依照法律审理因为危险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事例。考古文献吐鲁番文书中一件唐代地方官府审理案件的记录可以佐证。年在新疆阿斯塔纳考古发现的,现藏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物馆的《勘问康失芬行车伤人事案卷》残卷大体讲述了一件交通事故发生、审判、刑罚适用的过程。根据文献资料,唐宝应元年六月,在西域重要的中西陆路交通枢纽高昌城,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男金儿八岁…男在张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家生活人将车碾损,腰已下骨并碎破,今见困重,恐性命不存"女想子八岁…女在张游鹤店门前坐,乃被行客靳嗔奴快车人将车碾损,腰股损折,恐性命不存。在案例中"行客"靳嗔奴就是来高昌做生意的外地人,肇事人是"行客"的雇工康失芬。从该案卷中的记录来看,本案当事人康失芬在通往城内的道路上驾车快速行驶,致使车马不能控制轧伤了在店铺门前玩耍的两名儿童金儿和想子,致使两人身受重伤。官府在案件事实认定清楚之后,征求了交通肇事者康失芬的意见,提出了本案的判决意见"今情愿保辜,将医药看待。如不差身死,请求准法可断"就是说,被告先请求实行保辜,为伤者治疗,如果受伤的人不幸身亡,再按法律处罚自己,也就是流放三千里。保辜制度是指要求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在法定的期限内积极救助被害人,在保证被害人不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时,违法犯罪行为人也可以承担比较轻的犯罪责任《唐律疏议》卷21"保辜"条曾明确规定斗殴罪适用保辜制度,而交通肇事又可比照斗殴罪来处罚,故此案康失芬提出保辜,与唐律的规定并不矛盾。需要注意的是,在此案中可以看出,在唐朝,交通肇事的危害是几乎能和故意杀人造成的危害相比的。因此可见当时对于交通肇事的处理是非常认真、非常严格的。从康失芬案来比较现今频发的交通肇事案件,唐朝的马车肇事与我们现在的飙车肇事、醉驾肇事比起来,可谓是小巫见大巫。在经济飞速发展,汽车等快速交通工具广泛使用的今天,危险驾驶造成的交通肇事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唐律危险驾驶罪规定意义不是古代马车撞人之类的案件可以比拟的。然而对于这样严重的现状,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却不够完备。现行《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仅仅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造成人员伤亡的更是以故意杀伤人减一等的方式予以处罚,对交通肇事不可谓之不重视。就犯罪行为地而言,现行《刑法》对于在道路以外的街道、巷子以及其他公众活动场合的危险驾驶行为竟然未做规定,这显然是法律的疏漏之处。唐律中仅是"于城内街巷无故走车马"都要得到笞五十的严惩。从罚金的视角来看,现行《刑法》中的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手段,罚金会受到犯罪人经济条件的制约,执行难以完全到位,并且执行是否完全能起到惩罚和震慑作用也值得怀疑。其规定的处罚方式并不能很好地起到预防危险驾驶行为的作用。从犯罪与刑罚相适应角度来看,现行《刑法》规定一到六个月的拘役刑罚显然不能与追逐竞驶的"飙车类"危险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巨大危险性的结果相适应。该罪的刑罚并不适应,可以说是罪重罚轻《唐律》中式比照斗杀伤减等处罚的。这是罪刑相适应的表现,足以起到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作用。综上所述,作者认为,应借鉴唐律中对危险驾驶行为的重视态度,采取较重的处罚方式,宁波驾校才能更好地预防这一危险行为的出现。唐代是中国古代相对重视法治的朝代,法律比较完善,我国现今《刑法》的规定往往都能在《唐律》中寻根溯源。虽然唐代法律整体从数量或者质量上都无法与今天相比,但是在个别法条中仍有值得我们借鉴的闪光点。如同本文所述"禁止城内街巷走车马"的规定,借鉴意义便可以为我国当代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修订与执行提供新的法律思想与改革的方向。古为今用永远都不会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