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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驾校:危险驾驶罪法律适用的再思考
2022-01-25 00:16:18
  核心词:宁波驾校 驾驶  法律 再思考 
  第三种观点认为,宁波驾校特定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所造成的状态,即结果危险。抽象危险犯的危险性是行为本身的属性,即行为的危险性。第二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都是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基础的犯罪,但前者的危险性需要司法认定,后者的危险性需要立法推定。第四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的区别在于危险程度的不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特定危险犯是以危险的发生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抽象危险犯虽然也以危险的发生为处罚依据,但它是一种不以危险的发生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危险犯可以进一步分为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但两者的区分标准非常不一致。
  1、一般认为
  一般认为,行为罪是指以完成法定犯罪行为为标志的犯罪。结果犯是指既需要实施特定犯罪的客观要件,又需要以法定的犯罪结果构成既遂的行为。
  2、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认为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的一般理论认为,结果是对法益的侵犯或侵害危险,其中侵害危险不是指作为行为属性的危险,而是指作为结果的危险。以实际侵害法益为处罚依据的犯罪称为侵权,以侵害法益的危险为处罚依据的犯罪称为危险犯。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标准不统一,国外刑法理论也存在不同观点。之所以对危险驾驶罪仍有不同看法和争议,是因为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没有明确界定,对"危险"因素有不同的理解,对于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目前仍有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没有抽象危险行为,就不可能成立本罪。第一种观点是过去的一般理论。两者之间的区别标准在于组成元素的元素是否包含结果。只规定行为内容的犯罪是行为犯罪,规定结果内容的犯罪是结果犯罪。道路上既有机动车,又有未指明多数的行人,危险驾驶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应当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伤、死亡或者重大损失,并且该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人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的,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罪。针对上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肇事者不仅在道路上追逐,还发生了多次故意碰撞。虽然他没有造成人身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但他也应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刑法》将危险驾驶和酒后驾驶定为刑事犯罪,不是基于一定结果的发生,而是为了预防和规范危险驾驶和酒后驾驶这两种危险驾驶行为。
  3、危险驾驶罪可以认定为行为犯
  因此,危险驾驶罪可以认定为一种行为犯罪。
  4、对危险驾驶和酒后驾驶有一定的处罚
  为了防止危险结果的发生,提前规范危险行为,危险驾驶和酒后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处罚性。危险驾驶行为可能会转化为危险驾驶行为。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相比,危险驾驶的风险可能介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不一定导致危险后果,但与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肇事罪中的交通违法行为相比,其危险性要大得多。交通肇事罪必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其次,可以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和责任。因此,交通肇事罪可以认定为结果犯。
  5、认为只有结果犯
  第四种观点反对行为犯的概念,认为只有结果犯,没有行为犯。第三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侵犯了特定的行为客体。侵犯特定行为客体的犯罪属于构成要件中的结果犯,而侵犯特定行为客体的犯罪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行为犯。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既不是具体的紧急危险,也不是结果危险,而是行为危险。第二种观点认为,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别在于行为结束与结果发生之间是否存在时间间隔。结果犯从行为结束到结果发生有一定的时间间隔,而行为犯没有时间间隔。一方面,抽象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化危险犯,司法人员只需做出类型化判断。一方面,法定犯罪原则的明确性还有一定距离。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特定犯罪的行为往往被认定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从而导致该罪的滥用。刑法条文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种犯罪的具体行为结构和方式,因此对"其他危险方法"没有限制。事实上,"其他危险方法"应限于等同于纵火、突水、爆炸和释放危险物质的方法,而不是泛指任何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以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纵火、断水、爆炸、投掷危险物品外,以其他危险方法过失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除纵火、突水、爆炸、投放危险物品外,采取其他危险方法,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某一行为符合其他犯罪的构成,对其他犯罪的处罚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尽可能认定为其他犯罪,而不是本罪。为了准确认识危险驾驶罪中的危险性,需要对危险驾驶罪、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特定的危险犯罪。其行为必然或几乎必然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而公共安全指的是未指明的多数人的安全。
  6、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认定为危险犯
  因此,以危险手段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认定为危险犯。对于酒后驾驶,张明凯认为这是一种抽象的危险犯罪,不需要司法人员来判断酒后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性。如果存在特定的公共危险,可以得出恶劣环境的结论。张明凯认为,追逐赛的危险程度应根据道路上车辆和行人的数量、路段和行驶时间、行驶速度和方式、行驶次数等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和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和比赛的行为不应被视为不良行为。换言之,只要追逐和赛车行为具有抽象危险性,就构成犯罪,并认为:1.这种犯罪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上,而只要求发生在道路上;2.追逐、赛车以高速、超速驾驶为基础,具有抽象危险性,慢速驾驶不能认定为本罪;3.追逐和比赛需要以产生抽象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其基本行为是随意追赶超车、频繁合流、突然合流,或在近距离驾驶其他车辆之前;4.追逐赛可由两人基于意思接触或由一人实施;5.本罪的成立需要恶劣的情节,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赛车行为的危险程度。
  7、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行为。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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