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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驾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危险驾驶罪之研究
2022-01-16 00:15:43
  核心词:宁波驾校 政策 驾驶  研究 
  笔者对此持否定态度,因为《刑法通则》第13条的但书是从立法上对个别犯罪行为的分则规定。在司法实践的判断中,只要行为符合各罪的要求,就应当认定为犯罪,即但书第13条在此不适用。关于《刑法通则》但书第13条是否适用,学术界存在争议。根据提交人对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和徐汇区人民检察院的实地调查,司法工作人员也否认但书13的适用,因为难以判断犯罪情节和考虑案件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刑法规定,只要每100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的醉酒标准,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都被认定为犯罪,甚至只有一个案件免于刑事处罚。"起诉书没有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附加情节要求,这意味着只要肇事者在路上驾驶机动车并且当时喝醉了,他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无论情节是否严重。涉及到风险社会及其相关理论s、有必要提到他的创始人提出的"风险社会",德国学者乌尔里希·贝克"最新"是指在二十世纪中后期以工业化为中心的各种发展所产生的社会。在风险社会中,人类的高度科学技术创造了大量财富,在财富生产过程中也产生了危险。公共交通危险就是其中之一。是的。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的数量不断增加。
  1、笔者认为危险驾驶事故的密集爆发不是偶然的
  通过这种混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危险驾驶事故的密集爆发不是偶然的,而是危险驾驶犯罪是风险社会的必然产物。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5月,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2.11亿辆,约占世界机动车保有量的3%。汽车不仅给人们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一些风险。由于我国遵守交通法规意识淡薄,加之我国深厚的"酒文化"传统,我国道路交通事故频发,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基于这种恐慌,人们开始寻找一种更有力的辩护方式,于是他们找到了最终的权利保障法——刑法。追溯危险驾驶行为刑事化的历史,直觉上是因为南京酒后驾车案,杭州湖滨飙车案相继发生,宁波驾校,前些年佛山李景泉案和成都孙伟明案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因此,在公众对安全和安保的呼吁中,危险驾驶行为已进入刑事立法的视野。自从风险社会的概念被引入刑法学界讨论以来,刑法学界犹如一场飓风。以德国、日本为代表的各国学者开始探索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对策,并开始尝试在危害结果出现之前进行事前干预,这被称为法律利益保护的前沿。因为如果我们必须等到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财产造成实际损害或特定危险时才受到刑法的惩罚,刑法的干预完全失去了事前预防的作用,造成了现代社会法律利益保护因高风险而脆弱的现实。早期干预意味着,只要存在不需要有害结果的行为事实,就可以构成犯罪。这种因行为本身具有危险性而被禁止的犯罪称为抽象危险犯。
  2、危险驾驶罪属于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属于这类犯罪,与刑事政策密切相关。宽严相济政策的严厉方面应侧重于严重的犯罪行为,并考虑到其他法律无法规范的行为。绝不允许它凌驾于行政立法之上,失去谦虚的精神。即使有必要增加新的罪名,也有必要考虑行为的刑事责任程度,平衡刑罚设置,或区分情况,以最低的代价实现最大的惩罚和预防利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宗旨。
  3、可行性和有效性后进行立法
  对于风险超过允许范围的行为,应当在充分论证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后进行立法。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立法者应该作出理性的回应。另一些学者则以警觉的态度对待刑法的威胁浪潮,对前者的各种激进立法建议保持冷静的态度。
  4、并提出将某些危险行为刑事化的立法建议
  在风险社会理论的旋风下,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各种不稳定因素的潜在存在,越来越多的刑法学者开始寻找当今社会可能存在的风险点,诉诸文字,并提出立法建议,对一些危险行为进行刑事定罪。缓刑率也很高,有110人被判缓刑,占总数的36.79%。其中判处1000-2000元的有196人,占总数的65.55%。被判刑4000元以上的只有7人,占总数的2.34%。平均罚款1471.67元。在酒后驾驶和危险驾驶的犯罪分子中,罚款数额也普遍较低。根据从北京大学法律和意大利随机抽取的300起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罪判决案件资料,在300名酒后驾驶危险驾驶犯罪分子中,刑期普遍较短,其中265人被判处两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占总刑期的88.33%,即宣告刑期的平均刑期比法定刑期的中线低三个月,超过三个月的仅占2.66%。
  5、减刑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实施
  从笔者的实际调查来看,司法实践操作中也实行了减刑。笔者认为,虽然这一规定不符合传统,但它是未来抽象危险犯规定的趋势,特别是对具有行政违法性质的行为的刑事定罪。为了实现与行政处罚的衔接与协调,也为了使违法行为达到平衡,达到从严而不从严的刑事政策效果,轻罪减刑值得提倡。《刑法》对危险驾驶罪有严格的界定,但在刑罚设置上体现了宽大的一面——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唯一以刑事拘留为主要刑罚的犯罪。其中,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分别同比下降35.2%、21.1%和34.7%。数据显示,2012年5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期间,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数量同比下降12.4%。随着醉酒驾驶的遏制,我国醉酒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案件87.1万起,其中机动车酒后驾驶12.2万起,同比下降42.7%,酒后驾驶和酒后驾驶总量明显下降。2014年5月1日,在《危险驾驶罪规定》颁布两周年之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透露,自该法实施两年以来,酒后驾驶已得到明显遏制。可以看出,刑法严厉谴责危险驾驶罪,这种坚定的态度有效地遏制了酒后驾驶现象。刑法修正案(8)增加了第133-1条:"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求竞争性驾驶,如果情况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驾驶醉酒的机动车,将被判处刑事拘留和罚款。在风险社会,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以干预法律利益的保护提前给我打电话。这类抽象危险犯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厉一面,意味着对这类危险行为的坚决打击,但入罪标准的提高,前者并不意味着刑罚的严惩。危险驾驶罪是一个典型的案件。将危险驾驶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行为被建议作为一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但其相应的处罚与其他犯罪相比并不严厉,而是体现出轻的一面。
  6、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仅要体现在立法上,而且要体现在司法上,不仅要体现在不同的罪名上,而且要体现在一种犯罪上。笔者认为,以上两种从不同角度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解读是正确的。在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之间,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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